周女士诉称,她与章某对合肥市颍上路的一套房子是共有人。2012年8月24日,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章某与李某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根据这份合同的约定,将周女士列为共同抵押人。当天,合肥市房产局为这套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周女士认为,房产部门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周女士表示,自己并未在章某和李某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名,从未以任何形式向合肥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也没有授权他人去办理抵押登记。在周女士看来,作为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房屋登记机关应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查验审核。
目前,这套房屋已经被法院执行拍卖。周女士表示,因合肥市房产局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明显违法,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此,周女士向庐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合肥市房产局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行为违法,请求依法判令合肥市房产局赔偿损失200万元,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明日,合肥庐阳区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