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说只要双方到场就能办理,可是,我费尽周折说服前妻回到合肥和我一起去办理时,他们却又说,无法证明前妻所持的护照与其此前的中国身份是同一人,必须再次去美国办理证明,证明‘本人就是本人’”。老人的房产过户申请为何迟迟不能被办理?老人所称的“证明本人是本人”究竟是怎样的一种证明?随合肥装修网小编去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投诉
美籍华人离婚之后房产难分割
据既有资料显示,2000年,已是美籍华人的郭福华与合肥的胡女士登记结婚。结婚后,郭福华先后出资在合肥购置了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妻子胡女士名下。2008年,郭福华的妻子胡女士移民美国,郭福华则选择在合肥定居。4年后,胡女士向郭福华提出离婚诉讼,案件经美国纽约州皇后区高等法院审理。双方随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郭福华同意女方获得无异议的离婚判决,双方婚内在合肥购买的两套房产,各得一套。
接着,为了办理离婚后房产的分割与过户,远在美国的胡女士向合肥瑶海区房产局出具一份书面的申请函,表示同意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转在丈夫郭福华的名下登记”,“敬请(瑶海区房产局)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这份文书还经过了美国纽约州政府和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的认证。
随后,郭福华带着相关材料来到瑶海区房产分局,申请办理房产过户。可是,时至今日,三年多的时间过去了,郭福华要求房产过户申请却一直未能被办理。“这几年,我先后多次到房产局申请、交涉,但都被对方用各种不同理由予以拒绝!”郭福华万般无奈地说。
本人到场被要求出具身份证明
郭福华告诉记者,开始,他向瑶海房产分局申请过户时,相关工作人员答复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申请,才可以办理。
于是,郭福华动员前妻胡女士回国,可是,前妻却以事务繁忙为由迟迟不予配合。郭福华便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胡女士闻讯后,这才答应回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前提条件是郭福华先撤诉。今年5月,胡女士终于回国,并与郭福华两人一起来到瑶海房产分局。
“在前妻动身回国之前,我还特意再次向房产局请示需要哪些手续,对方则表示,只要两人到场,带着相关证件就行了。”郭福华说,“可是,当我们两人都到场后,房产局却又称,无法证明前妻所持的护照与其此前的中国身份是同一人,必须再次去美国办理证明,证明‘本人就是本人’。”
郭福华对此要求表示不解。“合肥到纽约数万公里,为了一纸证明,就要这样折腾人吗?再说,美国政府能开具这种证明吗?”郭福华称,那次,两人共同申请办理过户被拒绝后,前妻很快便回了美国,此后,前妻也不再与他联系。
记者调查
老人的房产过户申请为何迟迟不能被办理?老人所称的“证明本人是本人”究竟是怎样的一种证明?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随后与老人一同来到瑶海区房产分局。
未告知离婚事实致方向错误
该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郭福华属于外籍人士,又是年事已高的老人家,这样的申请事项他们也是首次遇到,所以,他们对老人申请的事项一直十分重视。
据介绍,早在2013年,瑶海区房产分局即以书面的形式答复并告知当事人所需要的手续。不过,记者注意到,这份告知书中提及的申请事项为:房屋所有权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转移更名。
“当时,老人只是说,要将登记在妻子名下的一处房产改成自己的名字,并没有告知我们当事人双方已离婚的事实,并且,他也只是给我们看了胡女士签字的申请函,更没有拿出离婚协议书,在那份申请函中,胡女士表述则是:同意将房产‘转在丈夫郭福华的名下登记’,于是,我们就以为老人申请的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转移登记。”该负责人说,今年5月,老人与前妻一同来到房产局办理更名时,双方仍未告知离婚事实。“当时,我们仍然以为他们办理的是婚内房产改名,直到两个多月前,老人的亲属到来房产部门投诉时,我们这才偶然得知老人早已离婚的事实。”
该负责人表示:房产改名涉及买卖、赠予、婚内转移和离婚分割等多种不同事项,正是因为老人一直未告知离婚事实,同时对申请的事项表述不清,这才导致房产部门在办理的一开始就出现了方向性的偏差。
司法文书未经中国认证
对于瑶海区房产部门相关负责人的上述解释,郭福华老人称,“刚开始,我可能确实没有说离婚的事情,但是,后来,我把离婚协议书都给他们看了。”
郭福华说,去年8月,他曾按照瑶海房产部门的要求,把离婚协议书进行了翻译,并前往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进行了认证,随后多次带着材料出示给他们看,目的是希望在前妻不回国的情况下,直接办理更名过户事项。“我们的离婚协议是经美国法院批准的,并且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也对此进行了证明。而中美两国签订有司法协议,对于美国官方认可的司法判决,中国也应该予以承认才对啊,为何还是不能办理呢?”
对此,瑶海区房产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美国的法律判决等文书只有经中国司法部门承认和执行后,才可在国内生效。“老人只是向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了认证,而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依然代表的是美国政府,所以,这份文书在中国依然没有法律效力。”
“证明本人是本人”属于误解
郭福华老人表示,退一步说,即使房产部门认为他办理的是婚内房产转移登记,那么,今年5月,他费尽周折说服前妻回国配合办理手续,为何对方又要求“证明本人是本人”呢?
对此,瑶海区房产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所谓“证明本人是本人”是属于老人的一种误解。
该负责人介绍,当事人申请过户的房产原是胡女士以中国身份登记的,胡女士前来时,其已经是美国国籍,其中国身份已经失效。对于这种情况,确实需要身份证明材料。
据介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房地产登记后,房地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当其申请办理已登记房地产的新登记事项时,应提供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资料中留存或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其中,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离婚裁定经中国承认后可执行
郭福华说,他的前妻现在已经不再接听他的电话,“她肯定是不愿再回国配合办理手续了!”
那么,接下来,郭福华要求离婚房产过户的申请如何才能办理呢?
对此,瑶海区房产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老人申请的事项,他们将咨询律师并上报领导,然后,作出一份书面的答复和办事指南。
昨日,瑶海区房产分局相关负责人致电记者表示,老人应首先将其所持有的经美国法院批准的“离婚协议”,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国司法机关的“承认”,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后,房产管理部门可在老人单方申请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
记者后又陪同老人前往合肥中院进行咨询。合肥中院相关工作人员向老人详细介绍了应提供的材料和申请手续,“我们可以为你办理承认这份国外的司法裁定,但是,房产过户最终还是要房产部门来办理。”
律师
观点
要求身份证明并无不妥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的侯鹏律师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至于老人投诉的房产部门要求“证明本人是本人”一事,侯鹏律师说,郭福华前妻之前以中国身份取得房产,在其申请处置房产时,已经是外籍身份,这种情况下,按照规定确实应提交身份证明,房产部门的要求并无不妥。“不过,这个证明也不难办理,只需要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即可,并不需要再返回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