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来重磅!合肥装修网获悉,刚刚,兰州住建局发布新政取消部分区域限购。兰州对现行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行调整,取消部分区域住房限购政策的同时,对市民持有核心城区的住房开始实施3年期限的限售政策。
同时,合肥宣布取消限价。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物价局表示:商品房应由开发商自行定价,且2016年11月之前出让地块不限价!
近日,一则“合肥限价放开”在网上传播。对此,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和合肥市物价局均出来辟谣,认为这是对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12345市长热线群众咨询回复内容的误读。根据合肥市物价局公开申明,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
“商品房应由开发商自行定价,且2016年11月之前出让地块不限价。”这是近日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12345群众咨询的回复内容,被部分媒体误读为这是对“合肥限价放开”。对此,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我局对12345群众咨询回复内容的说明”,2016年11月以后,合肥市辖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区域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拍卖公告中均明确:竞得人办理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区域内2016年10月31日前的同品质、同类型项目最高明码标价备案价格。此款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落实。2016年11月以前出让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公告中没有上述要求,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措施,坚决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具体以合肥市物价局回复和公布意见为准。
近日,合肥市物价局也重申了合肥市新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备案政策,即: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对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合肥市物价局表示,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市政府43号文件规定,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目标。
附上兰州政策原文: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抓好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现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实际,因区施策、精准调控,对现行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区域取消限购针对兰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区域性限购政策进行调整,取消西固区、九州开发区、高坪偏远区域的住房限购政策。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含高新区、经济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的住房继续实行非兰户籍家庭最多可购买一套、兰州户籍家庭最多可购买两套的限购政策,但不再提供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
二、进一步强化价格备案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监督指导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应合理确定申报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的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和“一价清”制度,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房产部门对拒不接受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三、实行住房限售措施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范围内(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的住房实施限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个人在上述区域内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记簿日期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转让”字样。通过司法裁决、拍卖、拆迁还建、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不受前款措施限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1月8日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有多城已对部分人才放开购房限制:全国7城放开限购?!真相在这里!。
接下来,还会有其他城市跟进吗?和合肥装修网一起拭目以待。(文章摘自南宁楼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