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装修网小编获悉一起没签劳动合同工伤纠纷案例。2015年4月,秦某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水电工工作,在工作期间日工资为2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同年7月底,这位装修工人受伤,但因没签劳动合同,维权索赔的历程。
案件前言: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遭遇不良侵害而受伤或是职业病伤害。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如果未购买过工伤保险乃至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因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该如何维权索赔呢?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秦某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水电工工作,在工作期间日工资为2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同年7月底,秦某在工作中因设备断裂不慎摔伤,致使其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后住院治疗11天,构成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九级。经社保局认定,秦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系工伤。后秦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下达相关文书。故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某装饰公司支付秦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5万余元,并赔偿秦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近20万元及补办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庭审中,某装饰公司辩称与秦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秦某未提供直接材料证明其收入情况,也未提供工资表或转账记录证明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秦某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均已生效,故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期间为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因某装饰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故秦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予以准许,但某装饰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秦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故参照2016年安徽省合肥市建筑行业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35.8元确定其工资收入。据此,依法判令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某装饰公司支付秦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并为秦某补办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案件评析: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未办理的应当依法补办。本案中,秦某虽然未与装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存在劳动关系且经劳动仲裁认定了劳动关系,故法官依法支持了其合理的诉讼请求。
合肥装修网小编获悉,法官提醒劳动者,一旦发生纠纷,应当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来认定劳动关系,并通过社会保障局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注意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可要求工伤待遇和双倍工资,如果无法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合理解决的,劳动者要保管好之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据,并注意收集后续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等事宜交涉的证据,以及医疗费用、开支等原始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