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装修网了解到,2015年9月27日,李某与徐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徐某(甲方)将位于合肥市某小区6楼的一套5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李某(乙方)居住使用。随后,李某、王某和女儿小红搬进该房屋居住。2016年2月29日下午,当时只有王某和女儿小红两个人在出租屋内,下午6点左右,王某出门去办事,将女儿反锁在家里。就在这期间,小红从出租屋的窗户爬出,摔下了楼,后不幸去世。
女童家长告出租人索赔十万
李某、王某认为,徐某的出租屋设计不符合国家相关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窗户没有设置防护措施,并且窗户的销栓已经断裂,导致小红拉开玻璃窗,从6楼摔下身亡。
两人认为,小红的死亡与徐某出租屋窗户的设计不符合规范有着因果关系,因此诉至庐阳区法院,请求判令徐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款10万元。
出租人认为自己已尽到义务
出租人徐某认为,租房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损失责任由李某承担,她已经就房屋的使用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小红在坠楼身亡时仅年满3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监护人在小红坠楼前将其独自锁在家里,对于天性好动的幼儿来说防范的措施远远不够。另外,庭审时,原告陈述在租赁时并未对租赁的房屋窗户进行检查。李某、王某认为出租时窗户的销栓就已断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王某将小红独自反锁在房屋内时,没有检查销栓断裂并锁紧窗户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作为监护人而言,对于小红的坠楼死亡承担监护责任。
据此,庐阳区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窗户离地面高度符不符合规定
合肥装修网了解到,李某、王某与徐某均确认小红坠楼的窗户离地面高度为0.88米。李某、王某认为租赁房屋中小红坠楼的窗户离地面仅有0.88米,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低于0.9米应采取防范措施。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建造时间为1998年,当时的强制性规定是窗台低于0.8米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据此认定,徐某出租的房屋未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