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市房产局印发《关于改进房屋登记有关审查方式的通知》,规定“自7月1日起,因新建房屋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受让房屋的,夫妻共有房屋宜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一旦再次办理房屋转移、抵押等各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经询问和登记簿记录一致的时候,才能办理交易。”这意味着,今后夫妻双方买卖房子不仅要双方到场,最好还要写上两个人的名字,以避免以后产权上的纠纷。
不过这项新规设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对于2015年7月1日前已完成房屋登记、记载于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在2016年7月1日前申请办理转移、抵押等各类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仍需对其婚姻状况进行查验,属夫妻婚姻存续期内取得的房屋仍需夫妻共同申请。
此次市房产局下发的通知,则是根据民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新情况,决定今后在合肥市的房屋登记中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代之以询问的方式将相关当事人婚姻状况记载于询问笔录。
按照新规,登记机构受理登记时,需询问申请人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配偶为共有人,则要和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时,登记机构将按照房屋登记簿内容,直接将购房人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购买房屋,在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时,最好将夫妻双方的姓名作为买卖合同的“买方”,并凭上述合同及相关要件共同申请购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市房产局要求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和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以及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房产部门,加大对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并采取多种方式为夫妻房屋共同登记提供专项服务。同时也要求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登记窗口进行提示,提醒共同购买(含夫妻)房屋购房人,在合同中签署全体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