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装修网获悉,为规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我市近日对《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了研究修改,日前,《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之“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目,就征求意见提出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23日。
补偿办法覆盖城区范围
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补偿办法的适用范围,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都适用本办法。
同时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也进行了明确,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工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类特殊人群可获补偿
《草案》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的认定对象做了具体规定,符合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条件的人员均会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
合肥装修网了解到,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对涉及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也做了规定,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口。
安置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
《草案》明确,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从补偿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通知时止。
过渡期内,补偿对象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补偿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据合肥装修网了解,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文章摘自万家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