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也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包工头,就是带着几个老乡接一些小的装修工程。卫某与黄某于2011年相识,卫某多次承接黄某的装修工作。2013年3月份,黄某再次找到卫某,双方口头约定,由卫某负责黄某火锅店的木工、瓦工、水电装修部分工程,由黄某负责材料。卫某及时完成工程,工期约45天。2013年9月1日,经双方对账,黄某书面确认“装修总款共欠8万元”,并承诺同年10月15日之前付2万元,同年12月31日之前付2万元,过年前付清剩余4万元。之后,黄某陆续支付款项,但至今仍尚欠18000元。卫某为催要款项起诉至安徽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黄某并未到庭答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卫某与黄某口头达成装修合同,卫某实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装修任务,黄某却未按其承诺支付装修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卫某主张黄某支付装修尾款18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利息,黄某承诺尾款“过年前付清”,即2014年春节前付清,故利息应自2014年1月31日开始计算,卫某主张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法院核算利息为1545元,因卫某仅主张1530元,是其对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火锅店老板黄某支付卫某装修欠款18000元及利息1530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