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不达标不得投入使用
合肥装修网了解到,根据《条例》,对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等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各类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对声环境可能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条例》中还新增条款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限期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排除噪声影响,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禁止午间、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合肥市禁止午间、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因建筑施工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需要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建筑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前三日公告附近居民。本市二环路以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项目。除了各类学校、幼儿园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庆祝和宣传活动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不得用广播宣传车或者沿街使用音响设备进行宣传活动。
夜间、午间装修禁止用电钻等噪声污染工具
合肥装修网获悉,《条例》对“夜间”和“午间”也有定义:“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的时间,“午间”是指中午12点至14点之间的时间。禁止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家庭装饰作业。在住宅楼、商住楼内进行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机动车辆修理、歌舞娱乐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