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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聪明”之举一房两卖 造成买房人信赖利益损失

来自:hf.zhuangyi.com日期:2016-08-23 09:32:41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合肥一二手房卖家看到房价迅速上涨,于是撕毁合同将房子加价27万卖给第三方。不过,这个看似“聪明”的举动最终不仅未能给他增加收益,反而让他“赔了夫人又折兵”。据合肥装修网了解,近日,合肥市庐阳法院审结了该起二手房买卖纠纷。

合肥装修网了解,近日,合肥市庐阳法院审结了该起二手房买卖纠纷。这位违约的卖房人被判令: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因合同违约和房价上涨导致买房人经济损失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7800元。

一房两卖

法院认为,2016年上半年合肥市房价上涨较快,被告方李某将涉案房屋另售他人赚取利益,造成买房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据了解,去年年底以来,合肥房价连续上涨,因卖房人毁约而导致的二手房交易纠纷大量增加。此案则是今年以来,庐阳法院审理的该类纠纷中首例以买房人“信赖利益”支持买房人损失赔偿的案件。

遭遇:房价上涨房主毁约加价另卖他人

今年1月,合肥的周先生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准备在合肥市区购买一套住房,不久后,中介帮周先生联系卖房人李某。李某有一套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住宅正对外出售。经过实地查看,周先生对李某的房子十分满意。

1月31日,在中介的撮合下,周先生与李某在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先生购买李某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住宅一套,价款为118万元,自合同成立时交付履约定金2万元,首付款为29.5万元(含定金2万元),于2016年3月31日转入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托管账户,并于当日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手续;余款按揭支付,转入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托管账户;双方同意在房产证和贷款下来后三日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次日,周先生向李某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李某同时则按约定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周先生。周先生不久后即搬入该房居住。

一个多月后,随着约定办理交易过户的日子日渐临近,周先生惊讶地得知:由于合肥的房价在此期间快速而大幅地上涨,卖房人李某决定解除与他的交易合同,周先生对此表示不接受。

3月29日,周先生将27.7万元存入工商银行合肥亳州路支行,准备作为购房款,并联系李某,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但是,李某却对此不理不睬。

随后,周先生得知一个令他更加惊讶的消息:李某已经将房屋加价27万元卖给其他人。

庭审:卖房人反称买房人违约在先

由于对方执意撕毁合同,周先生无奈之下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因对方违约和房价上涨引起的损失。

近日,庐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二手房买卖纠纷。庭审中,被告方李某却辩称:买房人周先生违约在先。李某称:买卖双方约定的首付款29.5万元是在2016年3月31日前存入托管账户,而不是周先生陈述的3月31日这一天。在合同签订后,他曾多次通过中介公司催促周先生及时将首付款存入托管账户、及时办理贷款手续,但周先生置之不理。“如果他在3月29日才准备好首付款,必然会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因为他之前没有将个人征信报告等材料提前准备好,契税也没有交。”

李某还说:他于3月23日将4万元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交给中介公司经办人,双方的协议至此已经解除。此外,李某还指责周先生,在取得房屋钥匙之后,未经他同意擅自搬进去居住,此举属于非法侵占和使用房屋的侵权行为,构成违约。

判决:违约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明明是对方违约,却反称自己侵权,这让原告方周先生觉得欲哭无泪。不过,法院的判决最终让他长舒了一口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称最后履行期限2016年3月31日,不包括当日,此辩称没有法律依据;尽管李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中介公司经办人交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和返还定金合计4万元,但是,根据周先生与中介公司的约定,中介公司仅为周先生购房提供中介服务,无权代表周先生解除买卖合同和收取违约金。所以,李某辩称解除买卖合同经周先生同意,没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

不仅如此,法院还查明:在2016年3月31日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前,李某于2016年3月28日,未经周先生同意,擅自将涉案房屋加价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举显然是违约。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周先生定金4万元,赔偿因房价上涨和合同违约引起的经济损失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7800元。

法官:买房人“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买房人周先生一直积极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卖房人李某单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双倍定金4万元。同时,收受定金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除双倍返还定金外,对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对于造成守约方的损失,可以主张赔偿。

承办法官说,2016年上半年合肥市房价上涨较快,李某将涉案房屋另售他人事实上赚取了一定的利益,也造成周先生“信赖利益”的损失,由于这部分损失大于定金赔偿,法院于是以两次房屋售价的差额扣除定金赔偿,确定为25万元。

据了解,该案件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请求。而此案也是今年以来,庐阳法院审理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中首例支持买房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的案件。

名词解释: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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