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装修公司了解到,原告合肥某广告公司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进行广告策划宣传,2015年11月双方结算广告费用后约定,开发商用其开发的房产冲抵广告费卖给广告公司。2016年4月份适逢合肥房价上扬,开发商私自将已冲抵广告费的房产出售给第三人,二者发生纠纷协商未果。
据了解,双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广告费用冲抵购房款结算的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面积78.3㎡、抵房单价8308.52元、抵房总价650557元等情形。长丰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以房抵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被告“一房二卖”后已经构成违约事实,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近日判决,开发商返还广告公司购房款6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另向广告公司承担6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合肥装修公司了解到,法官提醒称,生活中“以房抵债”现象屡见不鲜,如果该协议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合法有效。“一房二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并可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双倍返还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