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业主交房后发现飘窗“被缩水”
2012年7月,黄某与蜀山区一家房产开发企业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一套建筑面积129.88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94.8万元。合同附件一的房屋分层图显示,主卧室带有飘窗,且飘窗下方标注了2.20字样。同时,在合同附件四中,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交房标准以政府最终批文、买卖合同和附件为准。签约后,黄某支付了全部房款。
2013年12月底,开发商向黄某交房。黄某在验房时却发现,飘窗宽度只有1.10米,只有图纸标注的一半。黄某认为,飘窗宽度减半,导致房屋采光、照明不足,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与开发商交涉无果,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请,请求判令开发商承担因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房屋造成的损失28461.63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合同附件分层图中飘窗下方标注2.20字样,但没有明确“2.20”的含义。黄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2.20”就是飘窗的宽度。因此,法院认为,黄某的诉请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黄某提起上诉。
[反转]终审法院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黄某上诉后,合肥中院二审认为,合同附件分层图飘窗下方标注2.20,对此的理解应为飘窗的宽度为2.20米,“这种理解符合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对合同附图中房屋相关区域的长宽度理解的一般情形”。据此,合肥中院审理认定,开发商将飘窗宽度缩水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
记者了解到,类似于黄某的遭遇,在涉案小区还有很多,如宋某、王某、崔某等数十户业主都曾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诉讼过程中,多名业主撤回了起诉。黄某等6名业主坚持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最终获得了合肥中院的判决支持。
中院审理认为,业主购房时期待飘窗宽度为2.20米,但交房后飘窗宽度只有1.1米,两者间存在较大差异,显然会对主卧室采光、通风效果等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双方在合同中对这种情形没有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酌情按照消费者已付房款的1%作为开发商的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