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弄虚作假、违规转让出租保障房、无正当理由长期不缴纳租金……这些行为以后不能有,否则就会面临联合惩戒,金融、征信甚至租房购房都会受影响。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已经下发专门的指导意见,今年将在全省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对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围绕保障房建立信用行为分级
根据意见,住房保障信用主体为全省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所涉及的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其中,相关机构是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从事代理保障性住房租赁、销售等经纪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自然人是指住房保障申请人和保障对象。
今年起,全省将围绕保障房建立信用行为分级目录,其中分为轻微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对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对于入住保障房的居民来说,哪些是失信行为呢?据了解,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逾期不缴纳、少缴纳租金,或者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属于较重失信行为。
此外,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违规转让、出租、转借、转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补贴,逾期拒不退回的,这些都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办理住房保障业务要查询信用状况
今后,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信用主体存在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依法实施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各地在受理或实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时,应当查询业务对象的信用状况,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措施。对于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且存在守信激励行为的,可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全省还将逐步建立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住房保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共享,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如果有了失信行为也不用过于担心,省住建厅还要求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鼓励和支持住房保障信用主体修复信用记录。比如,信用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通过自主解释、申请延期、主动履约等方式申请修复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