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到期不撤场被强搬
2013年3月,H工贸公司与M管理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H工贸公司自当年4月起承租M商业公司管理的政务区某著名家具卖场内400平米的展位,用于经营某知名品牌橱柜,年租金约32万元。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租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前三日内,将展位内物品全部撤出展位,如承租方未按期限撤出场地,出租方有权腾空展位及处理相关物品,上述物品的所有权自期满之日转移至出租方,承租方无权因此主张任何费用或损失。”
2014年3月初,H工贸公司与M商业公司开始协商续约事宜,但未能协商一致。3月19日,M商业公司书面通知H工贸公司不再续约。4月初,M商业公司对H工贸公司承租的展位采取断电、围挡等措施。4月14日,M商业公司在上述展位张贴告知函,要求H公司在4月16日前将展厅内所有物品清空。但H工贸公司均未予理睬。4月21日,M商业公司自行组织人力将展位内的展柜、展品拆除,连同展位内的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等物品一同搬运至商场负二层仓库保存。
自称损失70万元打官司败诉
2015年2月,H工贸公司将M商业公司诉至蜀山区法院,称M商业公司在清场中使用暴力手段故意损毁了展厅内的物品,给其造成了约70万元的经济损失。M商业公司应诉后,提交了大量照片和视频资料,以证明并未故意损毁物品。
蜀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H工贸公司与M商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对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展位内的物品处理和装修归属已经作出了充分、具体的约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M商业公司在拆除前多次、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给予H工贸公司充足的撤场时间,拆除过程中亦采取多种手段在合理范围内保护了上述物品的价值并在其仓库内保管至今,故其清场、拆除行为符合约定,系行使正当权利。而H工贸公司在M商业公司多次通知后仍怠于主动撤场,展位内物品如在清场、拆除中发生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了H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后,H工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维持了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