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是蜀山区金大地1912公馆的一名业主。去年12月份的一个早晨,她乘坐电梯下楼上班时,突然遇到了电梯故障。李女士赶忙联系物业求救,可是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有联系到物业的工作人员。“实在没办法了,我报了警,警察把我救出去的时候物业才赶过来。”
事情发生后,李女士觉得物业没有对此事件做出相应解释,也没有和自己商量相应的赔偿事宜,所以李女士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向物业表达自己的不满。
“一个月之前催我交物业费,昨天又打电话给我。”李女士认为,物业在自己被困电梯期间没尽到自己的责任,物业方面也承认了自己的疏忽,所以现在向自己收取物业费是不合理的。
记者就此事向金大地1912公馆物业方求证。该物业的一名经理向记者做出了解释。该经理表示,去年12月的确发生了一起电梯困人的事件,不过被困时间一共半小时左右,并不是李女士声称的一个多小时。因为电梯出故障的时间是早上八点左右,正处于工作人员交接班期间,所以导致李女士拨打物业电话无人接听。物业在事情发生之后就将该工作人员开除了。李女士被救出之后,物业方面就此事已经多次与李女士进行了沟通,也对李女士进行了赔礼道歉。该经理表示,如果李女士觉得物业还有不当之处,可以考虑走法律途径。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从法理上来说,物业是提供服务的,和业主双方之间为有偿服务合同。业主对物业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当然可以拒付或者少付。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业主难以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或者不符合约定。所以,一旦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物业费,且没有合理的证据的时候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些具体的情况,要看服务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物业的具体违约情形,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好或者有其他未尽到的责任,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进行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