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合肥装修网了解,和张先生、刘女士一样,很多消费者都不清楚买卖房屋的专业知识,因此,很多时候会依赖房产中介,而这也恰好给了中介公司设置消费陷阱的机会。合肥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告诉相关人士,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至少有以下五大消费陷阱需要提高警惕:
一是虚假承诺,诱使交易。
为促成交易,中介信口开河,先开出诱人的价格,再做出对买卖双方交易意向的虚假承诺,由于多为口头承诺,消费者发现受骗上当后,往往缺乏有效的书面证据,给事后依法维权带来困难。
二是骗买骗卖,乱收费。
有的中介公司向买卖双方隐瞒真实房价、吃差价。同时按照目前我市房产中介行业惯例一般以不超过成交金额2%的幅度收取佣金,但一些中介还以按揭服务费、办证费、律师费、特种(“变通”)服务费等名目乱收费。
三是霸王条款。
中介利用含糊不清、剥夺消费者权利的霸王合同条款,强加买卖双方履约和违约责任,回避自身违约责任,预设收费陷阱等。
四是违规“变通”操作。
为使双方满足房产交易条件,中介违法违规代办虚假证明,并趁机收取价格不菲的代办费。若代办不成功或被揭穿,由于消费者在其中有怂恿协助的行为,代办费和佣金的处置争议很大。
五是诱使签订房屋全权委托公证。
全权委托的公证函可以赋予委托人处理房屋买卖一切事宜,从签约到收款,全部可以由委托人办理,因此也容易被炒家利用来转手买卖。办理房屋公证后,房屋产权仍处于不稳定状态,承担着很大的风险。
今年年初,合肥市民张先生出售自己100平米的房子,由于对二手房买卖流程不熟悉,在中介公司的劝说下,他很快签订了一份委托公证函,他没有想到的是,这也意味着,买家可以不过户,任意买卖抵押他的房屋。随着合肥房产市场的火爆,房产中介市场也日趋活跃。可是大多数消费者都不熟悉交易程序和规则,8月11日,合肥市消保委曝光中介公司交易五大陷阱,提醒广大市民谨慎交易。
中介劝说后签订委托公证
今年初,张先生想卖掉自己一套约100平方米的房子。签订合同时,买家给了3万元定金,称4月中旬签公证时再付足余款。中介公司经纪人对张先生说,买家是投资客,买房后先不过户,让张先生到时签委托公证,让中介处理房子即可。由于张先生对房子买卖流程特别是委托公证不熟悉,很快在业务员的劝说下就签字了。殊不知办理委托公证,就意味着买家可以不过户,凭着卖家的房产证可以买卖、贷款、抵押,给张先生带来交易风险。
去年底,刘女士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介合同,表示愿意接受对方服务并支付佣金。在签订合同时,她看到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比较简单,尤其是中介服务内容方面涉及甚少,马上提出异议,认为应该补充一些与服务有关的内容进去,但公司业务员信誓旦旦,保证不会出现问题。然而,在看中一套住房并进入交易环节时,刘女士却发现,卖方并未把户口迁出。于是要求中介公司协调,但卖家以暂时找不到落户地方为由对她的要求不予理睬。气愤不已的刘女士拒绝支付最后一笔1万元的佣金,并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但中介公司坚持认为刘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公佣金、违约在先,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使购房交易迟迟无法完成。
消费提醒:六大对策
据了解,从今年6月1日起,合肥市房产部门对中介市场进行专项治理,其中乱收费是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房产中介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选择合法、有规模的中介机构。消费者可以在现场查看中介机构是否“三证”(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明)齐全并在营业场所亮证。
第二,购房前,消费者应先了解国家最新的房产调控政策和交易流程,包括税费、信贷、购房条件等,避免被不良中介忽悠和误导。
第三,买房下定金需谨慎。下定金前,要求中介公司出示与卖方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存量房房屋状况说明书》,了解房屋基本情况、房价、是否存在抵押等内容。同时对交易中的契税等费用分担也要予以明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第四,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建议签订规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包括二手房交易的所有手续、细节、服务内容、佣金给付、违约责任等条款,特殊约定必须书面写进合同。交易过程中,千万不能急躁,也不要忙于签字,一定要将各个条款看清楚了再签字,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预先指出来,并进行修改,避免日后的麻烦。买方和卖方不应只注重房屋本身的价格,还要设定条款就中介的责任和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一旦中介违约,可据此来主张权利,要求赔偿。
第五,交易必须恪守诚信守法的原则。中介和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房屋交易,消费者不要为了促成交易,轻信中介提出的“变通”做法,默许违规伪造资料或为其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不要轻易签委托公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业主应当尽量亲自办理收取房款、产权过户、交付房屋等手续。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业主在办理公证委托时,应对授权范围进行限制,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