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已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线为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3478元/年、1956元/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具有合肥市区户籍或居住1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申请人自毕业当月起未满5年,申请人在合肥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截至申请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合肥市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年满18周岁,申请人持有就业地居住证,申请人在合肥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截至申请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18个月(含)以上,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合肥市区无房。与之前的准入条件相比,缴存公积金也成为可以租赁公租房的门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