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人们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房产交易时,为贪图方便或者其他原因,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习惯登记在一方名下,持证人在转让或抵押该房屋时,作为“隐性共有人”的配偶的权益时常发生被侵害的现象,容易引起产权纠纷。
为避免这种情况,《物权法》明确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此举从保护物权的角度,强调了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能真实地反映权利状况,房屋所有权证也是产权人合法行使自己权利的凭证。根据上述法规,合肥将在房屋登记中对夫妻共有房屋采取询问的审查方式:
自2015年7月1日起,因新建房屋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受让房屋,夫妻共有房屋宜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经记载为房屋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再次办理房屋转移、抵押等各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经询问与登记簿一致时,应当予以办理。
2015年7月1日前已完成房屋登记,记载于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在2016年7月1日前,申请办理转移、抵押等各类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仍需对其婚姻状况进行查验,属夫妻婚姻存续期内取得的房屋需共同申请。
自2016年7月1日起(一年过渡期结束),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屋登记申请时,应对该房屋共有情况进行询问,并将询问结果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进行一致性审查。如询问结果与登记簿不一致,申请人应补充材料并办理相应房屋登记。
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等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前期购房资格审查的房屋,在办理各类房屋登记时,仍应对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婚姻状况进行查验,属夫妻共有的,需夫妻共同申请。
房屋产权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要有房屋所有权证才安全。合肥市房产局提醒市民,在规定时限内,对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属夫妻共有的,应及时到交易中心办证大厅共同申请房屋登记,把共有人及其产权份额明确下来,记载入登记簿。共同申请使“隐性共有人”权利得到体现,才可有效地规避产权不明引发的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