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公租房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内容之一,主要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办法》规定,市级公租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上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其中,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将以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同时,建设中将优先采用建筑产业化方式进行建设,且全部执行绿色标准。
申请: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
根据规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均可申请市级公租房,申请的程序包括“三次审核、二次公示”等。不过即使全部符合条件,根据公租房建设情况,配租将实行分类轮候制。同等条件下则按照抽签、摇号等方式决定配租顺序。
此外,持有《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的家庭,市和各区(开发区)引进的特殊人才,以及在我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配租。
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在本市已享受房屋征收等货币安置补偿政策5年内的,拥有两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中高档汽车的,有经营性用房的,已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的均不可申请公租房。
管理:严禁骗租转租等行为
《办法》规定,市级公租房租金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具体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制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承租人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同时,承租人可以依照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公租房为公共财产,《办法》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内部结构和使用功能,而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